第三节 保税加工货物 一、概述 (一)保税加工货物含义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经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1、加工贸易:料件从境外进口、在境内加工装配后、成品运外境外的贸易。即“两头在外”,但不等于保税物流货物和暂准进出境货物。 2、加工贸易的形式: A、来料加工 境外提供料件,不需付汇进口,按境外企业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收取加工费,成品运出境。 B、进料加工 付汇购买料件,成品复运出境。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是对外贸易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二)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 1、物理围网:包括出口加工区和跨境工业区。 含义:经国家批准,在关境内(出口加工区)或关境线上(珠澳跨境工业区)划地,采用实物围网,海关封闭式的监管。 珠澳跨境工业区:澳门园区和珠海园区 2、非物理围网:采用纸质手册或计算机联网监管。 (1)纸质手册管理 用于加工贸易手册内容的备案,逐渐被联网监管模式替代。 (3)计算机联网监管 应用计算机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监管,所有过程都通过计算机处理。 大型企业——建立电子帐册为标志——以企业为单元——不执行银行保证金台帐 中小企业——建立电子手册为标志——以合同为单元——执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三)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 1、商务审批 (1)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 在备案前需审批,审批后,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批准证书”“生产能力证明”及合同到海关备案。 (2)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经营范围 在备案前需进行经营范围审批,出具“经营范围批准证书”“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2、备案保税:备案方可保税,备案必保税。(此为保税前提) 备案原则: ①合法经营:资格合格、有经营许可、料件不属禁止范围(如属限制类货物,有许可证) ②复运出境:流向明确、进出平衡 ③可以监管:指条件满足。 3、纳税暂缓:(此为保税内涵) 进口时保税进口,实际出口成品所耗用料件免税,而不出口使用的料件则征税、并补交利息,如属许可证管理,则同时提交许可证。 4、监管延伸:(地点、时间) 准予保税的期限及核销期限对照表 类型保税期限经批准,可延长核销期限 纸质手册 1年 1年到期之日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30天 电子手册 电子帐册第一批至撤销止 —— 满180天后的30天内 出口加工区进区至办结手续止 —— 每180申报1次 珠海园区 —— 每年报核 上一页 下一页本文共 4 页,第 [1] [2] [3]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