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对外贸易管制主要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含义 商务部或会同总署制定“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并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形式对目录商品进行 行政许可管理。 分为进口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主管部门及办理程序 商务部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并授权许可证局具体实施。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的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发证机构。原则上先证后进出口。 (三)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进口许可证: (1)适用范围:2007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只有消耗臭氧层物质1类,如四氯化碳。 (2) 报关规范: a、 有效期1年,当年有效,跨年度使用不得超过3月31日。 b、 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如更改,需提出申请,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c、 “一证一关” 、(原则上)“一批一证”。如需“非一批一证”,签注“非一批一证”字样,最多12次。使用时由海关签注、核减。 d、 大宗、散装货物,短溢装数量不得超过5%;“非一批一证”,逐批据实核减并签注许可证“海关验放签注兰”,最后一批时,允许短溢装为最后证余量的5%。(注:许可证的幅度,非合同幅度或信用证幅度) 2、出口许可证 (1)使用范围:2007年实行的货物有41种,包括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活鸡、不麦、稀土、煤炭、原油、成品油、锯材、棉花、汽车及底盘等 (2)报关规范: A、有效期6个月,跨年度使用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B、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如更改,需提出申请,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C、 原则是“一证一关”,同时实行“一批一证”和“非一批一证”。“非一批一证”同样使用最多12次。 非一批一证适用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D、 大宗、散装货物,短溢装数量不得超过5%;对于实行“非一批一证”的,逐批据实核减,最后一批时,允许短溢装为最后批量的5%。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无《自动出口许可证》) (一)适用范围 1、商品范围:肉鸡、植物油、煤、铜精矿、对苯二甲笨、烟草、塑料原料、天然橡胶、废纸、二醋酸纤维丝束、废钢、铜、铝;机器产品;铁矿砂、原油、成品油、氧化铝、化肥、钢材、钢坯、铝土矿、天然气等,其中部分为07新增 免“自动进口许可证”情形: ①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复出口的料件 (原油、成品油必需:战略物资) ② 外商投资额内生产自用或者作为投资进口的(旧机电产品除外)(免税免此证、专用进口,进口许可证不免) ③ /批≤5000元人民币、进口的货样广告品、试验品 (免税免证,少的缘故,如实进口许可证管理范畴,则不免) ④ 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品(不在中国使用,免税免证) ⑤ 进入保税区、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的(视同境外,免税、免此证,进口许可证不免) (二)报关规范 ① 有效期6个月,不能跨年使用。 ② 原则上“一批一证”,部分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但累计使用不超过6次;但,同一合同项下可以申请多份许可证。 ③ 装货物溢装在5%内部分免证验放,但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大宗散装短溢装3%;“非一批一证”的大宗散装货物,逐批据实核减,最后一批允许短溢装为剩余部分的允许上限(3%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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