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5 ACCAA 6—10 AABDD 11-15 AACBC 16—21 BCAAB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ABCD 3.ABC 4.ABCD 5.CD
6.ACD 7.ABCD 8.AB 9.BCE l0.ABCD
11.ABCD l2.CD l3.ACD l4.BCD l5.ABCD
16.BCD l7.ACD
三、判断题
1—5 FFFFF 6—l0 TFTTF 11—15 TFTTT
l6—20 FFFFF 21一25 FTFTF 26—30 FTFFT
四、简答题
1.答: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命令;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2.答:根据我国票据法,汇票有以下四种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2)确定日期付款;(3)
出票后定期付款;(4)见票后定期付款。
3.答:(1)决定汇票的有效期;(2)决定付款到期日;(3)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
4.答:付款人向持票人按汇票金额支付票款的行为称为付款。付款人的责任有两个:(1)应正当付款;(2)应支付金钱。
5.答:(1)限制性背书;(2)特别背书,又称为记名背书;(3)空白背书;(4)带有条件背
书;(5)托收背书。
6.答: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1)前者的当事人有两个,后者则有三个。
(2)前者无须承兑,后者的远期通常要经过承兑。
(3)前者的主债务人不会变化,后者则会因承兑而发生变化。
(4)前者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后者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7.答: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1)前者只能用作结算工具,后者既可做结算和押汇工具,又可以作为信贷工具。
(2)前者只有即期,而后者有即期、远期之分。
(3)前者无须承兑,后者的远期通常要经过承兑。
(4)前者的提示期限较短,后者的提示期限相对要长得多。
(5)前者可以止付,后者在承兑后不可撤销。
五、案例分析题
1.答: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是一种单据买卖,因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我方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货物,尽管我方出运前获悉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但因有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保证,所以,我方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及时制作一整套结汇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到议付行办理议付手续。
2.答:开证行拒绝有理。因为我方要求开证行拒付,实质为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有关品质与合同不符,进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
3.答:(1)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开证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入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 、
(2)我方的失误在于在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4.答: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因为,根据《UCP600》的规定,若信用证中无标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字样的,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而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我们应力争采用的也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因此,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
5.答:A、B两家公司的做法不妥当。根据《UCP600》第48条B款的规定: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方可转让。本案中,B公司收到不可撤销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字样,则该证是一份不可转让的信用证。两家公司可根据约定各出50%,但结汇单据的制作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以B公司的名义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否则,银行将以单证木符为由拒付货款。6.答: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在D/P60天结算方式下,代收行的交单应以付款人的付款为条件。而本案中,代收行在付款期限未到,买方向其出具信托收据(即T/R)的情况下,将提货单借给提货人提货,此行为的风险由代收行承担。
六、操作题
1.信用证的性质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应改为IRREVOCABLE。
2.到期日不符合合同要求,应为6月15日,而不是4月16日。
3.议付地、到期日在国外不妥,应改为国内广州。
4.开证人错误,应为A.B.C.CORP.,而不是A.B.C.CO.。
5.货款金额大小写均与合同不符,应为USD36480.O0(SAY U.S. DOLLARS THIRTY-SIXTHOUSAND FOUR HUNDRED AND EIGHTY ONLY)。
6.汇票的付款期限不符,应为即期,而不是见票20天。
7.分批运输规定与合同不符,应为“ALLOWED”,而不是“NOT ALLOWED”。
8.合同号码错误,应为98SGQ468001,而不是98SG468001。
9.投保险别与合同不符,应为F.P.A,而不是ALL RISKS AND WAR RISKS。
10.商品数量与合同不符,应为9600PCS,而不是960PCS。
11.信用证商品单价与合同不符,应为USD3.80,而不是USD6.80。
12.投保加成与合同不符,应为发票金额的110%,而不是120%。
13.信用证“CIF HESINKl”与合同不符,应为“CIF HELSINKl”。
14.交单时间太紧,应把6天改为l5天或21天。
15.不保兑与合同要求不符,应改为保兑。16.没有信用证适用的惯例,应为SUBJECT T0“UCP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