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
1.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哪些事项才是有效的?
2.根据我国票据法,汇票的付款到期日有几种规定方法?
3.简述汇票记载出票日期的作用。
4.简述票据行为中付款的含义及付款人的责任。5.背书主要有几种类型?
6.简述本票与汇票的区别。7.简述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五、案例分析
1.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议付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时,突接开证银行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对此,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依据何在?
2.某公司从国外某商行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行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合理?为什么? 3.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依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银行结汇时,付款银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问:(1)付款银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4.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运动服装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月。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信用证的种类。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使用?<<UCP600>>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5.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50%,各自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公司都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据。问:两家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6.我某贸易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2001年6月,D/P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证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因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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