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经停口岸:指本批货物在启运后,到达目的地前中途停靠的口岸名称。
(12)入境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时首次停靠的口岸名称。
(13)目的港(地):指本批货物预定最后抵达的交货港(地)。
(14)到货日期:按入境货物到达目的港的实际日期填写。
(15)卸货日期:按入境货物卸毕的实际日期填写。
(16)贸易国别(地区):填入境货物购自国或地区,按合同填写。
(17)担单/运单号:填写所附提单或运单号,有二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
(18)索赔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填写,应特别注明截止日期。
(19)许可证/审批号:指须经官方审批方可入境货物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编号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编号。
(20)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全称。若集装箱较多,可另加附页。
(21)货物存放地点:指本批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
(22)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指贸易合同中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绽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23)用途:指本批货物的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其他等。
(24)随附单据: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上打“√”,未列出的,在空白处填加。
(25)外商投资财产:根据实际情况,属外商投资财产的,在对应的“□”上打“√”。
35、输入动物,检出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者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处理。
36、输入动物,检出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退回或者扑杀,同群其他动物在隔离场或者其他指定地点隔离观察。
37、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应当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38、为了防止地中海实蝇传入我国,危害农林业生产,我国把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水果列为禁止进境物。
39、禁止大豆进境的原因是为了防止大豆疫病传入我。
40、禁止玉米种子进境是为了防止玉米细菌性枯萎病传入我国。
41、大宗散装货物、易腐易变货物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早请检验。 42、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等运输工具,经检疫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必须进行封存、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43、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达口岸时,检疫人员可以到运输工具上和货场实施现场检疫,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并可以按照规定采取样品。
44、承运人、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疫人员提供装载清单和有关资料。
45、对输入的动物、检疫人员应当实施现场检疫:
(1)检查有无疫病的临床症状;
(2)发现疑似感染传染病或者已残废的动物时,在货主或者押运人的配合下查明情况,立即处理;
(3)动物的铺垫材料、剩余饲料和排泄物等,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
46、对输入的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应当实施现场检疫:
(1)检查有无腐烂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好;
(2)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
(3)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
(4)根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分及装载动物产品的容器、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清毒处理;
(5)需要实施实验室检疫的,按照规定采取样品;
(6)对易滋生植物害虫或者混藏杂草种子的动物产品,同时,实施植物检疫。
47、对输入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人员应当实施现场检疫:
(1)检查货物和包装物有无病虫害,并按照规定采取样品;
(2)发现病虫害并有扩散可能时,及时对该批货物、运输工具和装卸现场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3)对来自动物传染病疫区或者带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原体并用作动物饲料的植物产品,同时实施动物检疫。
48、输入种用大中家畜的,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45天;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30天。
49、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含转运的),承运人或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50、禁止从英国、法国等国家进口牛及牛制品是为了防止“疯牛病”即“牛海绵状脑病”进入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