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
1、申请货物品质检验和鉴定的,一般应在索赔有交期前不少于20天内报检。
2、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3、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前15天报检。
4、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7天报检。
5、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应当及时报检。
6、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应当在进境时报检。
7、入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在到达口岸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疫/,经检疫或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合格的,方准入境。
8、法律法院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9、大宗散装进口货物的鉴重及合同规定凭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品质、重量检验证书作为计算价格、结算货款的货物,应向口岸或到达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0、进口粮食、原粮、化肥、硫磺、矿砂等散装货物,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必须在目的口岸承载货物的船舱内或在卸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应在口岸报检。
11、进口化工原料和化工产品,分拨调运后,不易按原发货批号抽取代表性样品,应在口岸报检。
12、在国内转运过程中,容易造成水分挥发散失或货物易腐易变的,应在口岸报检。
13、在缺货时,发现货物残损或短少时,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4、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器产品,以及在口岸开箱检验难以恢复包装的货物,可以向收、用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5、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16、进境后需要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需由进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17、运输工具,须在口岸报检。
18、受理入境货物报检时,报检人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以及入境货物通知单等单证;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检疫注册和强制性认证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在报检单上注名文件号。
19、报检入境货物品质检验的,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
20、申请残损鉴定的,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21、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22、入境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验的,应随附有关验收记录、重量明细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等。
23、入进废旧物品,应提供《进口刻物批准证书》,企业废物利用风险报告用风险招待书,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24、入境化妆品,预包装食品,需提供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标签审核证书》。
25、入境的保健食品,应提供卫生主管部门(卫生部)核发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26、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应附加输出国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产地证书;须办理进口审批手续的,还必须提供必要的检验审批单,接种证明等。
27、美、日、韩、欧盟等国入境货物的木质包装,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需提供该国《植物检疫证书》,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需提供由出口商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28、入境尸体、棺柩、骸骨的报检,报检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1)死亡者护照或海员证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死亡者证明书一份;
(3)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
(4)当地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一份。
29、特殊物品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及其制品,生物制品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它须特别审批的物品。
30、对入境特殊物品的报检,报检人应根据不同货物种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相应资料,证明或证书。
(1)微生物、菌、毒株的学名、株名、来源、特性、用途、批号、数量及国家级鉴定书。
(2)人体组织、器官;凡用于人体移植的,须出示有关捐献者的健康状况和无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检验阴性)的证明。
(3)血液及其制品:提供用途及实验室检验证书。
(4)生物制品:应提供该制品的成分、生产工艺、使用说明、批号、有效期及检验证明。
31、列入《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货物,必须取得国家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质量许可证并加贴“安全标志”方可申请报检。《强制性认证商品目录》内的货物,应取得证书并加贴CCC标志。
32、下列入境货物需经国家检验检疫机关审批后方可报检:
(1)疫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2)国家禁止进境物的特许审批的检疫物;
(3)进境后不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管辖范围内进行加工、使用、销售的,或者仅由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进行现场检疫和外包装消毒后,再运入目的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进一步检疫监管的动物、动物产品;
(4)进境猪的产品等。
33、已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入境货物到达口岸后,仍然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构为最终结果。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按规定办理对外索赔。
34、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说明(所列项目必须填制完整,准确、清晰。)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并已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注册的单位及代码。报检单位一般应加盖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登记号和代理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号。
(3)收货人和发货人:指合同中的买方和卖方。
(4)货物名称、规格:按合同、国外发票所列填写,如为废旧货物应注明。
(5)H?S?编码:按海关《商品分类及编码直辖市制度》中所列货物的编码填制。(6)报检数/重量:按申请检验检疫的数/重量,注明计量单位,重须注明毛重、净重,如木质包装要注明材质及尺寸。
(7)货物总值:按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货物总值填写。
(8)标记及号码:按合同、国外发票或提(运)单上所列货物总值填写。
(9)启运国家(地区):指装载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开始出发的国家(地区)。
(10)启动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的启动口岸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