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进出境集装箱、交通运输工具检验检疫的报检
1、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的范围和报检规定以及新造空箱出口的特殊规定;
2、对入境船舶的检疫地点和检疫信号的规定以及四种不同的检疫方式;
3、出入境航空器的检验检疫申报及检疫方式;
4、动植物疫区的概念及对出入境运输工具动植物检疫的一些规定。
第五章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及出入境健康申报
1、出入境人员的健康检查的目的以及检疫申明卡及其主要申报内容;
2、检疫传染病以及禁止外国人入境的五种传染病;
3、“黄皮书”的基本概念及申请办理的程序和规定
第六章出入境旅客携带物、伴侣动物、邮寄物、快件的报检
1、国家禁止旅客携带入境的物品名录以及对旅客携带入境的检疫物如何实施检验检疫或检疫处理;
2、允许携带但必须申报检疫或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境物及申报检验检疫的相关手续;
3、我国对携带宠物进出境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
4、邮寄进出境的检疫物的检验检疫规定;
5、出入境快件的基本概念及对快件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七章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通关与放行
1、证单的法律效用;
2、如何办理证单的更改、补充与重发(注意:2003年此处有考题)
3、掌握有关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
第八章现行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注册登记审批的申请
1、国家对进出口化妆品、食品标签实行审核管理;申请时间及机构;
2、我国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规定,认证范围、认证标志;
3、国家对出入境快件运营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4、国家对进出口电池、进口涂料实行登记备案及哪方面的专项监测制度;
5、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一般检疫审批程序,特许检疫审批程序以及有关进境水果、进境栽培介质等进境物检疫审批的特殊要求;植物检疫隔离圃的分级及有关审批规定;
6、国家对进出口动物中转场、饲养场、隔离场;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生产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
7、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及登记申请的基本要求;
8、检验检疫机构对哪两类危险品生产企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9、国家对涉及哪方面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这些商品主要有哪些?
10、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依据;
11、申请进出口商品复检的条件;
12、复验申请时应注意的事项;
13、国家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的基本规定。
第九章电子申报、电子转单和电子通关
1、“三电工程”包括什么内容?
2、何为“电子报检”、“电子转单”、“电子通关”?
第十章出入境检验检疫计费
1、国家制定计收费标准的原则;
2、现行检验检疫计收费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章国际贸易商品分类
1、掌握H.S编码制度中类、章、品目号和子目号的概念;
2、认真学习H.S编码的归类总规则;
3、能够按照归类总规则将商品进行正确的归类;
4、掌握H.S品目号、子目号的查阅方法。
第一章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与报检员管理
1、代理报检单位在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时,应交验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的《报检委托书》正本,委托书应加盖委托人的公章。
2、代理报检单位系指受出口货物生产企业的委托或受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或受对我贸易关系人等委托,依法代理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以及经批准经营港澳及国际航线的运输公司。
3、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4、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未经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机构的代理报检业务。
5、报检单位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注册登记,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后,应在划定的区域内办理报检事项。需在异地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向报检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注册登记证书》异地备案手续。
6、报检单位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选用若干名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
7、报检单位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
8、报检单位因办理报检的需要,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及运输交易所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保密。
9、报检单位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应当按要求,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验货,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提供进行抽(采)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10、某报检员因工作需要脱离了报检岗位,报检员所属企业应收回其报检员证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以书面形式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11、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资格的获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12、参加资格考试的合格考试人员,可以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报检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二年。
13、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报检员不能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企业的报检工作。
15、在报检工作中严惩违反检验检疫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被取消报检资格的,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16、被检验检疫机构开除或辞退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17、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刑满不足2年的,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18、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在七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申明作废。
19、报检员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提交的单证不属实手续不齐全的报检业务。